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3593號
原 告 宋承澔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竣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
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8,70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
應補繳8,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
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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