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3296號
原 告 楊欽彥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高群開發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30萬元,應繳裁判費23,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23,2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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