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3119號
反 訴原告
即 被 告 高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樹榮
訴訟代理人 蔡炳楠律師
黃敏綺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邱偉豪即旺群企業社間確認本票債權不
存在事件,反訴原告於民國112年12月14日提出反訴請求反訴被
告給付新臺幣132萬5277元,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4167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院繳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