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3年度,3080號
TPEV,113,北簡,3080,2024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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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3080號
原 告 億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徐柏



被 告 中泰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徐瓊強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 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未繳納裁判費,業 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5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 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13年3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亦有收費答詢表查詢 在卷可稽,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 (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 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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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億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泰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