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款項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3年度,2889號
TPEV,113,北簡,2889,2024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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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2889號
原 告 陳畇蓉


被 告 亞洲大志國際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小川猛志

原告因返還款項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亞洲大志國際顧問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於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載請求被
告返還前匯款之日幣103萬元及仲介費42萬8400元,合計日幣145
萬8400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1萬4139元【計算
式:(日幣145萬8400元×112年11月28日起訴時現金賣出匯率為0
.2154元)=31萬413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原告已繳
納3200元,尚應補繳納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
,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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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洲大志國際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