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3年度,1896號
TPEV,113,北簡,1896,2024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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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1896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訴訟代理人 林孝諺
被 告 湯志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8,738元,及自民國97年8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2,87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78,73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黎諭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2,870元
合    計      2,8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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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