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291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安姞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祖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5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52,3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