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13年度,846號
TPEV,113,北小,846,2024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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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小字第846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林依璇
被 告 張喬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
1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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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