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1573號
原 告 蔡慧嘉
被 告 太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家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設於臺北市大同區,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 料查詢明細表在卷可稽,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 ,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 院管轄之約定,原告亦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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