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1485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張盈晴
欒永彬
被 告 余清貴
訴訟代理人 余思瑩
林立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
,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504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
應補繳裁判費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
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潘美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