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13年度,1367號
TPEV,113,北小,1367,2024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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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1367號
原 告 林詩涵沐芮美顏工作室

被 告 洸寅品牌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佳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為臺北市○○區○○○路000號6樓之2,有 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公司基本資料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21 頁),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 士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並無管轄權。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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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洸寅品牌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