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849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俞惟中(原名俞堯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文玥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50,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20,0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