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2年度,12500號
TPEV,112,北簡,12500,202404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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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2500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曾玉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鄭文祥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6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20
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3,5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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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