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強制執行
(行政),行執字,113年度,7號
TCTA,113,行執,7,2024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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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3年度行執字第7號
聲 請 人 海軍陸戰隊指揮部

代 表 人 馬群超


代 理 人 鍾佳
游智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張淨瑋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核因下列事
項致有程序上之欠缺,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之聲請,特此裁定

一、按「執行程序,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視執行機關為法院或
行政機關而分別準用強制執行法或行政執行法之規定。」行
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
項規定各種執行名義,第6條規定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
依規定提出各種執行名義之證明文件;依上開規定於行政訴
訟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亦準用之。
二、查聲請人聲請本件強制執行僅提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1
1月6日中院麟行107年行執弘字第58號債權憑證影本,而未
提出上開執行名義正本到院,即屬程序不合法,聲請人應補
正上開債權憑證正本,俾利執行程序之進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法 官 黃麗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宗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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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