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835號
原 告 俞姵汝
上列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朱秀菊、游聖娠發支付
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46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萬6,668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
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
費1,22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72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