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3年度,1214號
TCEV,113,中補,1214,2024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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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214號
原 告 宋蒼霖

兼法定代理人 宋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立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柯泓廷、伍鈺娟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786,20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8,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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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