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3年度,1194號
TCEV,113,中補,1194,2024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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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194號
原 告 鄧雅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宇鈞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5,58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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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