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143號
原 告 高立珊
上列原告與被告五福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吳沛燊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94,120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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