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3年度,1141號
TCEV,113,中補,1141,20240424,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141號
原 告 陳柏勛
訴訟代理人 陳怡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尹茹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66,253元,應徵裁判費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秀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哲豪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