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3年度,941號
TCEV,113,中簡,941,202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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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941號
原 告 劉晏麟
被 告 邱莉綺邱品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並未合法送達,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5月22日上午9時34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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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