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941號原 告 劉晏麟 被 告 邱莉綺即邱品舒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被告並未合法送達,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5月22日上午9時34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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