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3年度,839號
TCEV,113,中簡,839,202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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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839號
原 告 王水生
被 告 劉杰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坐落於臺中市○區○○○○段0000000號土地上建物即門牌號
碼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8樓之2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並自
民國112年12月1日起至遷讓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14,000
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
㈠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
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民事訴訟法第262條
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後撤回起訴狀所載第二項聲
明。核原告前開所為,應屬訴之一部撤回,且被告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庭辯論,是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之請求已生撤回
之效力,本件審理之範圍,應為訴之聲明第一項部分,合先
敘明。  
㈡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由原告聲請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被告於112年5月1日向原告承租落於臺中市○區○○○○段000000
0號土地上建物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8樓之2
房屋(下稱系爭房屋),約定租賃期間自112年5月1日起至1
14年4月30日止,每月租金為14,000元(下稱系爭租約),
惟被告積欠3個月租金未給付,系爭租約業經原告依法終止
,被告仍繼續占用系爭房屋,而未依約遷出,即屬無權占有
,原告為系爭房屋之所有權人,被告無權占有系爭房屋,獲
有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致原告受有損害。爰依租約屆滿
後租賃物返還請求權及物上還請求權、系爭租約、不當得利
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 述。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民法第455條前段規定:「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



還租賃物。」;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 第2款、第2項第1款規定:「租賃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 ,出租人得提前終止租賃契約,且承租人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二、承租人遲付租金或費用,達二個月之租額,經催告仍 拒繳。出租人依前項規定提前終止租賃契約者,應依下列規 定期限,檢附相關事證,以書面通知承租人:一、依前項第 1款至第3款及第5款規定終止者,於終止前30日。」。 ㈡原告主張,業據提出公證書、房屋租賃契約書、存證信函等 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 提出任何書狀為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 之上開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民法第455條前段規定,訴 請被告自系爭房屋遷出,並將系爭房屋返還與原告,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㈢再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 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法 第179條載有明文。無權占有他人房屋,可能獲得相當於租 金之利益,為社會通常之觀念(最高法院61年度台上字第16 95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系爭租約因原告提前終止而消 滅,業經本院認定如前,自系爭租約終止之翌日起,被告無 合法使用系爭房屋之權源,其後被告繼續使用系爭房屋即屬 無權占有,被告受有利益致系爭房屋所有權人即原告受有損 害,應堪認定。被告自系爭租約終止翌日即112年12月1日起 ,繼續占有使用系爭房屋,所獲得之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而依系爭租約之約定,系爭房屋租金為14,000元,被告無 權占用系爭房,受有相當免繳租金之利益即14,000元,每個 月所獲得之利益自得以14,000元計算。原告請求被告自112 年12月1日起至遷讓返還系爭房屋之日止,應給付相當於每 月租金14,000元之不當得利,核屬有理。五、綜上所述,原告依租約屆滿後之租賃物返還請求權及不當得 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將系爭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 並自民國112年12月1日起至遷讓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14,0 00元,均為有理由,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所示。六、本件判決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1款規定適用簡易 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 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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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