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3年度,681號
TCEV,113,中簡,681,202404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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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681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被 告 許惇嵐即許家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4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第1頁第14行關於「原告之訴及駁回」記載,應更正為「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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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