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3年度,811號
TCEV,113,中小,811,2024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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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811號
原 告 五一九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昭緯
訴訟代理人 范宸
被 告 馬O芫
法定代理人 馬O昇
林O儀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前段 定有明文。復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為未成年人(年籍詳卷),其住所在新北市○○○○街00 號3樓,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證。又原告起訴 時係主張:其於民國113年2月17日以轉帳方式,匯款新臺幣 5萬8500元至被告在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樹林分行(設新北市○ ○區○○路0段000號)所申設之000000000000號之帳戶中,故 請求被告應返還上揭款項等語。由此可見,被告之住居所並 非設在本院之轄區,亦無證據顯示被告在本轄即臺中市有任 何之行為導致原告轉帳錯誤之結果,是本院對本件並無管轄 權。茲因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故本院爰 依職權將本件全部移送具有管轄權之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 灣新北地方法院審理。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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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五一九八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