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3年度,789號
TCEV,113,中小,789,2024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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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789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黃仕傑
顏景苡
被 告 何永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7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309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吿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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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