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3年度,686號
TCEV,113,中小,686,2024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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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686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文傑
訴訟代理人 吳秉諭
洪銘遠
被 告 謝光庭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291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550元,餘由原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哲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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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