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3年度,1589號
TCEV,113,中小,1589,2024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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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1589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戴明凱
被 告 楊晴雯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5日 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4月1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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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