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3年度,1448號
TCEV,113,中小,1448,20240422,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1448號
原 告 許仕
被 告 喬韻事業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準用之 ,復為同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 項所明定。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3 月13日以113 年度中補字第855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 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13年3月18日送達原告,有本院 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5頁),然原告迄今仍未繳 納裁判費,亦有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原告 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敏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1/1頁


參考資料
喬韻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