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3171號
原 告 林鴻梅
訴訟代理人 梁徽志律師
被 告 林資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於民國113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嗣原告於113年4月3日業已具狀撤回本件訴訟,此有民事撤回起訴狀在卷可參,故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敏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