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補字,113年度,67號
LTEV,113,羅補,67,2024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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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補字第67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鍾宇軒
蔡彥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梁宸瑋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萬
7,5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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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