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小字,113年度,23號
LTEV,113,羅小,23,2024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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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羅小字第23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陳祉霖
被 告 張原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4,254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3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4,25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夏媁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琬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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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