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小字,113年度,15號
LTEV,113,羅小,15,2024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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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羅小字第15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訴訟代理人 張文棟
被 告 張佳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參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五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魏翊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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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