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3年度,31號
KMDV,113,司票,31,2024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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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1號
聲 請 人 徐彩勝
相 對 人 陳姮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合計新臺幣捌拾萬元,及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陳姮希所簽發如附表 所示之本票原本2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 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附表所示本票原本,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及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 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 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本票附表:
編 號 發票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 票 日 提 示 日 (即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1 陳姮希 20萬元 110年6月19日 110年6月19日 CH759838 2 60萬元 110年7月30日 110年7月30日 CH759848
※非訟事件法第195條:
㈠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前條裁定送達後20日內 ,得對執票
  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
㈡發票人證明已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時,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 執行。但得
  依執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繼續強制執行,亦得依 發票人聲請




 ,許其提供相當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㈢發票人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第1項之規 定者,法院
  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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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