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346號
KMDV,113,司促,346,20240424,1

1/1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46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債 務 人 曾煌傑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67,921元,及自民國100年3月23日起至104年
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㈡40,519元
,及自100年3月2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
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