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13年度,428號
CCEV,113,潮補,428,20240410,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428號
原 告 陳永村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立、林詩譯郭東海周暉益薛安盛
武吏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
(下同)400,000元,則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
訴。
㈡、提出清運費用之相關單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1/1頁


參考資料
武吏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