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13年度,422號
CCEV,113,潮補,422,2024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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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42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張慈宜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3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李家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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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