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潮簡字第207號
原 告 張晉銘
被 告 鄧耀宗
鄧耀勝(遷出國外)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鄧耀焜 住屏東縣○○市○○路000○0號
林鄧月英
鄧月珠
鄧月娥
蔡秀麗
蔡明慧
蔡明欽
蔡明振
蔡明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於113年4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原告係坐落屏東縣○○鄉○○段000地號(下稱系爭土地)共有 人之一,系爭土地於55年間設定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下稱 系爭抵押權)予訴外人鄧安心。惟系爭抵押權之存續期間為 自55年12月26日起至56年6月25日,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 權請求權於上開抵押權之存續期間之56年6月25日起算,迄7 1年6月24日(原告誤載為56年6月25日)已罹於15年之時效 期間而消滅,且抵押權人於該債權請求權時效完成後5年內 即76年6月24日,並未行使抵押權,則系爭抵押權即已消滅 ,而抵押權人鄧安心於98年11月26日死亡,其死亡時,系爭 抵押權已消滅,被告等為其繼承人,但系爭抵押權之登記繼 續存在,自對原告就系爭土地所有權有所妨害。原告爰依民 法第125條、第881條15、第767條第1項、第821條規定,訴 請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載。訴訟 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
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 類謄本暨標示部及他項權利部、被繼承人鄧安心之除戶謄本 、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為證,被告對於上開事 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爭執,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為何爭執,綜合上開證據調查結果 ,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 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 ,5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又按最高限額 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 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該債權不 再屬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之範圍。民法第125條前段、民 法第881條之15、第880條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所有人對於妨 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定有 明文。所謂妨害者,包括阻礙所有人之圓滿行使其所有權之 事實而言,如不動產所有權上附有不得行使之抵押權之情形 。查依上開土地之登記謄本記載,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 約定存續期間至56年6月25日止,則系爭抵押權所擔保債權 之請求權至遲於71年6月24日已罹於民法第125條所定15年之 時效期間而消滅,而登記抵押權人即被繼承人鄧安心又未於 該債權請求權時效完成後5年內即76年6月24日前行使抵押權 ,依民法第880條規定,系爭抵押權已於5年之除斥期間經過 後不實行而歸於消滅,則系爭抵押權登記形式存在,有礙於 系爭土地所有權之圓滿狀態,原告請求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 ,於法洵屬有據。又系爭抵押權登記人即被繼承人鄧安心於 98年11月26日死亡,於繼承事實發生時系爭抵押權既已歸於 消滅,則鄧安心之繼承人即被告等人自無繼承系爭抵押權之 可言,而僅負有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之義務,故本件毋庸先 命被告等人辦理抵押權繼承登記始許塗銷登記之情形,附此 敘明。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第821條及第881之15 條規定,請求被告等將系爭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五、本件主文第1項雖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給付判決 ,惟其內容係命債務人為一定之意思表示,依強制執行法第 130條第1項之規定,自判決確定時即視為已為其意思表示, 地政機關本於判決所為之登記,依其性質須待判決確定後始 能為之,自不宜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家維
附表 編號 抵押物 面積 1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 2530.04平方公尺 抵押權內容: 1.收件年期、字號:56年、潮登字第000395號 2.登記日期:112年10月3日 3.權利人:鄧安心 4.擔保債權總金額:蓬萊乾谷柒仟壹佰伍拾台斤正 5.存續期間:55年12月26日至56年6月25日 6.清償日期:空白 7.利息(率):依照契約約定 8.遲延利息(率):空白 9.違約金:每月千分之參拾計算 10.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空白 11.設定權利範圍:2分之1 12.證明書字號:屏潮他字第000161號 13.設定義務人:林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