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潮簡字第172號原 告 邱高平 訴訟代理人 鄭榮順 被 告 邱松營 邱松富 邱素珠 兼訴訟代理 人 邱松義 朱華安 朱兆淋 朱岳軍 熊尚文 熊秀珍 熊尚武 熊秀鳳 兼上七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邱樟吉 被 告 邱鴻全 邱連丁 謝淼榮 吳謝二妹 李謝綿卿 謝根榮 宋振安 宋惠琪 兼上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宋振榮 宋曉玲 兼訴訟代理 人 宋安琪 宋吳柑仔 宋鳳崑 宋靜雯 宋玉蓉 宋采縈 宋鳳忠 宋鳳盛 宋玉珠 宋玉梅 黃宋玉香 陳怡君即楊萬方之遺產管理人被 告 楊萬如 邱素花 邱素香 曾韓秀盆 韓新教 韓新乾 韓翔宇 藍洪秀珠 胡洪綉梅 蘇鴻章 蘇儒敏 蘇鴻華 蘇儒婷 兼上四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蘇太平 被 告 蘇太平 洪啟智 洪鼎紘(原名:洪振淵) 洪沛緹(原名:洪鈺嵐) 邱秋月 洪絃玹(原名:洪嘉蓮) 陳婉真 洪芝慧 陳俊安 陳文德 邱志琳 梁邱德妹 邱瑞文 邱煒閎 邱玉華 邱志文 陳金蘭 住○○市○○區○○路000○0號 邱信瀚 住同上 姬慶慧 姬慶明 姬献瑞 黃邱枝妹 唐小鳳 莊晴景 莊育榮 邱建龍 邱建明 兼上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麗珠 陳新富 陳瓊霞 兼訴訟代理 人 陳新興 尤正行 尤月英 尤美珠 尤正旭 尤美鶴 尤美珍 尤美粧 尤正堅 邱順福 邱清榮 邱談璋 邱省澍 邱柏森(原名:邱錦垣) 邱錦宗 邱錦德 邱貴郎 邱昭慶 邱裕森 許裕松 邱照月 江邱五妹 邱春枝 邱清豐 邱琦峰(原名:邱宏龍) 邱屏南 薛菀香 邱嘉偉 邱建榮 邱楷勛 邱郁捷 邱明志 邱琮哲 兼上三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江文隆 兼上六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邱清豐 被 告 邱清風 邱堅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全文關於被告「朱兆琳」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朱兆淋」。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揆 諸上揭說明,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薛雅云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