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簡字,112年度,779號
SDEV,112,沙簡,779,20240419,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沙簡字第779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廖杰鋒
送達代收人 劉郁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可娣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