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保護令
沙鹿簡易庭(刑事),沙簡字,113年度,147號
SDEM,113,沙簡,147,20240408,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沙簡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瑞慶





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3年度偵字第5305號),本院判決如下: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 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 之日期為準。
本案經檢察官郭逵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采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 14 條第 1 項、第 16 條第 3 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