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罪之妨害自由等
沙鹿簡易庭(刑事),沙簡字,112年度,678號
SDEM,112,沙簡,678,2024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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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沙簡字第67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卓義傑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
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546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卓義傑犯毀損他人物品罪,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05條、第354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第51 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 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 之日期為準。
本案經檢察官李基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采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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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