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補字,113年度,307號
CDEV,113,橋補,307,2024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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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307號
原 告 曹峻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杜飛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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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