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小字,113年度,468號
CDEV,113,橋小,468,202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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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小字第468號
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訴訟代理人 李妹蘭
被 告 黃進榮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南市左鎮區,有被告之戶籍資料查詢 結果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 灣台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 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葉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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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