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小字,113年度,149號
CDEV,113,橋小,149,2024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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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橋小字第149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高振洋
被 告 陳振緯

張君揚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
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6,669元,及自民國109年9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6,669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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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