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13年度,243號
TYEV,113,桃補,243,2024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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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243號
原 告 劉鴻毅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佳積實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483,764 元,應繳裁判費5,2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7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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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佳積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