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215號
原 告 合發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山
訴訟代理人 周雅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坤火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萬7,18
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46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
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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