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13年度,459號
TYEV,113,桃簡,459,20240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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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459號
原 告 侯力銘
游建福
訴訟代理人 李錫芬

原 告 梁明珠
訴訟代理人 洪偉倫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恩平等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3日內,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同時提出內容相同之訴狀繕本或影本3件;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 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 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 應定期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此於 簡易程序亦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 第3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原告起訴狀上所載聲明第1項請求數額為空白,是其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不完整,堪認起訴不合程式。茲依 前揭規定及說明,命原告於裁定送達3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 事項,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奕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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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