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買賣契約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小字,113年度,665號
TYEV,113,桃小,665,2024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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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665號
原 告 張可凡
法定代理人 張沅築
被 告 張浩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買賣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原告訴請被告本件解除買賣契約事件,被告住所位於 「新北市新店區」乙情,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見個資卷),依首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管轄,則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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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