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國小字,113年度,1號
TYEV,113,桃國小,1,2024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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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國小字第1號
原告 翁健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市教育局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魏于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菽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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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