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司簡調字第425號
聲 請 人 蕭勝彥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希望能與相對人就殺人案 件進行調解,願給付新臺幣參拾萬元予相對人,想就賠償細 節進行調解等語。
二、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三、經查,聲請人蕭勝彥在法務部○○○○○○○執行中,有臺灣高等 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而依據刑事訴訟法 第71條規定可知,受刑人出庭須由法官或檢察官傳喚,且應 用傳票並通知執行監獄,由法警提解到庭,非由司法事務官 可得通知到庭,準此,本件無從以通知使聲請人到庭調解, 應認本件有不能調解之情形,揆諸前述規定,本件聲請應予 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中壢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尹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提出異議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提出異議狀,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葉栗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