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保險小字,113年度,287號
TYEV,113,桃保險小,287,202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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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保險小字第287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
訴訟代理人 張哲瑀
徐啓峰
被 告 陳日泉

好運交通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呂燕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而依民事訴 訟法第4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 觀之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第20條規定自明。又訴訟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二、經查,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訴請本件損害賠償事件 ,而本件侵權行為地在國道1號高速公路北向高架40.2公里 處之高乘載車道,係屬新北市林口區之範圍,有國道公路警 察局第一公路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存卷可 參(見本院卷第25頁),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共同管 轄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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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好運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